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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妊娠处理

(一)产前处理 凡妊娠确已过期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存在,应立即终止妊娠:1.宫颈已成熟;2.胎儿>4000g;3.每12小时内胎动计数<10或NST(一),CST为阳性或可疑时;4.羊水中有胎粪或羊水过少;5.有其他并发症如妊高征等;6.妊娠已达43周。

终止妊娠的方法应根据宫颈是否成熟以及胎盘功能及胎儿情况而定。宫颈已成熟者可采用人工破膜,破膜时羊水多而清晰,可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分娩,宫颈未成熟者可先静脉滴注催产素引产。如胎盘功能不良或胎儿有危险者,则不论宫颈是否成熟均应直接行剖宫产。

(二)产时处理 虽然有时胎儿有足够的储备力,足以保证产前监护试验正常,但临产后宫缩应激力的显著增加,可能超过此储备力而导致胎儿宫内窘迫,甚至死亡。此外,过期妊娠羊水减少,产程中脐带受压的机会增加,以及过期妊娠时羊水中胎粪出现和巨大胎儿可能性增加,均是造成产时胎儿死亡的原因,故临产后应严密观察产程进展和胎心音变化,有条件时采用分娩监护仪长期监护。如发现胎心率异常,产程进展缓慢,或羊水混有胎粪时,应即行剖宫产。为避免胎儿缺氧,产程中应充分给氧并静脉滴注葡萄糖。胎儿娩出前作好一切抢救准备,当胎头娩出后即应清除鼻腔及鼻咽部粘液和胎粪。过期产儿病率及死亡率高,应加强其护理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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