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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血管瘤治疗指征

关于肝血管瘤治疗指征争议较大,1970年Adam将肿瘤直径>4cm 者称为巨大肝血管瘤,并以此作为手术指征。有作者提出如血管瘤直径>5cm,无论有无明确的临床症状均应施行手术,但对血管瘤大小的要求不尽相同,分别为直径8cm、>lOcm,最大者为>15cm。有作者以肝血管瘤有破裂出血的危险,作为手术治疗的重要理由。近年来,随着对肝血管瘤的自然生长规律进一步了解,对肝血管瘤治疗指征发生变化,保守观察不进行治疗的病例逐渐增多。我们认为肿瘤的大小和对破裂出血的忧虑并不是肝血管瘤是否需要外科治疗的标准,肝血管瘤自发性破裂很少见,迄今全球报道仅几十例,而肝脏手术的危险性远高于前者。Jarnagin报道1991~2001连续lO年1803例肝脏手术死亡率,头5年为4%,近2年为1.3%。肝脏手术后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并发症或不适感,Fioole等最近报道平均随防55个月,肝脏良性疾病术后14.3%患者伴有不同程度的不适。因此,我们认为治疗指征应依患者年龄、增长速度、瘤体大小和症状程度,全盘考虑其利弊,综合分析决定,避免过度干预,扩大手术指征;同时,又要避免瘤体增长过大,增加手术切除难度和风险,或者丧失手术治疗机会。

外科手术指征:

我们认为肝血管瘤外科手术指征应从严掌握。具体包括:

(1)有十分明确症状(排除其他可能引起类似症状的疾病);

(2)瘤体破裂或伴有大流量动静脉瘘及凝血功能障碍(Kasabach—Merrit综合征);

(3)不能排除其他肝肿瘤;

(4)血管瘤体直径大于10cm 。

相对手术指征:

但当瘤体直径在5cm一10cm且合并以下情况时视为相对手术指征,当患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因疾病存在产生的心理压力而受到严重影响时应考虑治疗:

(1)邻近第一、二肝门;(2)瘤体生长速度每年直径大于2cm;(3)瘤体突出于肝脏边缘,尤其位于肋弓以下;

(4)合并胆囊结石等其他外科疾患。

对位于肝中央部或尾叶的血管瘤,因其手术治疗可能需切除大块肝组织,手术的并发症和病死率还难以被患者所接受。故不主张积极手术,而宜密切地随访观察,更趋从严掌握手术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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